拟新建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可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区管委会批准后,申请单位与区管委会签订共建协议,约定扶持条件。
已建成的工业厂房改造为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可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区管委会审定。对成功通过认定的,授予“珠海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称号,并与区管委会签订共建协议,约定扶持措施。
另外,《办法》还明确申请入驻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企业须经区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后,方可进驻,并可申请享受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同时鼓励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单位与高新区共建服务体系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并为入驻加速器的企业提供技术、市场、融资等专业化、个性化服务。